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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關于啟用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等的通知

    文章來源:教育部作者:bat365中文官方网站國際交流合作處(國際教育學院)發布時間:2013-02-21 浏覽次數:1239

    教外綜[2004]72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啟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以下簡稱項目批準書)。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辦學許可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别組織印刷。
      項目批準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式樣,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别組織印刷。
      二、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頒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号的辦學許可證。
      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舉辦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應當頒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号的項目批準書。
      三、辦學許可證和項目批準書是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外合作辦學者依法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憑證。辦學許可證和項目批準書均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應當放置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法定住所和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法定辦學場所的醒目位置。
      四、辦學許可證和項目批準書各欄目填寫要求:
      (一) 辦學許可證
      1.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名稱: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章程規定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名稱。
      2.住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章程規定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3.法定代表人:申請設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外合作辦學者協商确定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申請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國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4.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依法聘任并經審批機關核準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
      5.中外合作辦學者:申請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中國教育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
      6.辦學層次和類别:審批機關批準的層次(如高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學前教育等)和類别(學曆教育、非學曆教育,普通教育、職業教育等)。
      7.有效期:根據中外合作辦學者簽訂的合作辦學協議載明的合作期限确定。
      8.備注:注明中外合作辦學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9.發證機關:審批機關。
      10.發證日期:審批機關的簽發日期。
      (二) 項目批準書
      1.項目名稱:中外合作辦學者通過簽訂合作辦學協議确定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名稱。
      2.辦學地址: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所在地的詳細地址。
      3.中國教育機構法定代表人: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隸屬中國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4.中外合作辦學者:申請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中國教育機構和外國教育機構。
      5.辦學層次和類别:審批機關批準的層次(如高等教育、高級中等教育、學前教育等)和類别(學曆教育、非學曆教育等)。
      6.開設專業或課程: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專業或課程。
      7.有效期:根據中外合作辦學者簽訂的合作辦學協議載明的合作期限确定。
      8.發證機關:審批機關。
      9.發證日期:審批機關的簽發日期。
      五、辦學許可證和項目批準書内容如有變更的,審批機關須在副本中注明,加蓋“發證機關變更專用章”,并換發辦學許可證和項目批準書正本。
      六、頒發辦學許可證和項目批準書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審批機關要制訂有關管理制度,切實做好此項工作。
      七、 内地教育機構與港澳台地區教育機構設立和舉辦合作辦學機構和合作辦學項目,啟用《内地與港澳台地區合作辦學許可證》和
    《内地與港澳台地區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其具體規範參照本通知的精神辦理。
    教育部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摘自: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325/201006/88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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