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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漢辦/孔子學院總部外派漢語教師管理辦法(試行)

    文章來源:漢辦作者:發布時間:2019-01-28 浏覽次數:12551

    一、總 則
        (一)為進一步加強國家漢辦/孔子學院總部外派漢語教師的選拔、培訓、派出和管理,根據财政部、教育部《國家公派出國教師待遇管理規定》(财教[2 O 11]1 9 4号),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适用于由國家漢辦/孔子學院總部(以下簡稱國家漢辦)派往孔子學院(課堂)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漢語教師,統稱“國家漢辦/孔子學院總部外派漢語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二、選聘與培訓
        (三)國家漢辦負責制定教師選聘條件,公布年度派出計劃,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嚴格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統一選拔教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部屬高校負責推薦教師人選。
        (四)教師選聘條件如下:
        1.熱愛祖國、熱愛國際漢語教育事業,組織紀律性強,具有奉獻精神。
        2.大學本科(含)以上學曆;原則上年齡在5 5周歲(含)以下,外語為非英語語種的教師年齡可适當放寬。
    3.具有2年(含)以上從事漢語作為外語教學或中文、外語、教育等專業教學經曆;有漢語教師志願者經曆者優先。
        4.熟練掌握一門外語;普通話達到二級甲等(含)以上水平。
        5.具有良好的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中華文化傳播能力和跨文化交際能力。
        6.身體健康,具有合格的環境适應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五)教師出國前,應參加國家漢辦組織的崗前集中培訓,合格者方可派出。教師在外任教期間,根據需要,由國家漢辦組織在崗培訓。崗前和在崗培訓以《國際漢語教師标準》和《國際漢語教師培訓大綱》為依據。
        三、派 出
        (六)教師國内工作單位負責辦理出國任教相關手續。一般辦理因私護照,簽證自行辦理;如赴任國有特殊要求,可辦理因公普通護照,由國内工作單位辦理。
        (七)教師出國前應到國家衛生檢疫部門辦理體檢手續,體檢不合格者不予派出。
        (八)教師在取得簽證後,應及時通知國家漢辦,預領國外工資和津補貼,提交以下材料作為确定工資标準、領取津補貼的依據: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專業技術職務證明;護照複印件(個人信息頁及簽證頁);《國家漢辦/孔子學院總部外派漢語教師信息表》;已婚教師還應出具婚姻狀況證明。
    (九)教師赴任前應與國家漢辦簽訂《國家漢辦/孔子學院總部外派漢語教師任教協議書》。
    (十)教師應按照駐外工作單位的要求按期赴任。因不可抗拒原因無法按時或不能到任者,應及時與國家漢辦聯系,議定善後事宜。教師配偶随任,應向國家漢辦和本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後自行辦理有關手續。随任時間以機票和出入境記錄為依據。
    四、國外管理
    (十一)教師任期以實際赴離任日期為準,一般為2至4年。教師赴任後,應在1個月内向當地孔子學院和駐外使領館報到,遞交《國家漢辦/孔子學院總部外派漢語教師到職登記表》,由孔子學院彙總報國家漢辦。在尚未建立孔子學院的國家,教師應向我駐當地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遞交《國家漢辦/孔子學院總部外派漢語教師到職登記表》,同時抄送國家漢辦。教師應向國家漢辦及時彙報工作和生活情況,包括住址及聯系方式等信息變更情況。
    (十二)教師在外期間,應遵守我國和所在國的法律,尊重所在國文化和宗教習俗,遵守國内外工作單位有關規章制度,服從使領館和孔子學院的管理,完成崗位工作。
    教師漢語教學工作量每周一般為2 O學時。因工作需要須坐班的,坐班時間以駐外工作單位的具體要求為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法律規定時間。除教學工作外,還應完成使領館和國家漢辦安排的任務。
    (十三)教師赴外工作滿一年,須參加由國家漢辦組織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發放一次性年度獎金;不合格者将給與警告或提前結束任期回國。
    (十四)教師如需延長任期或因個人原因提前結束任期,應提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駐外工作單位負責人(孔子學院院長或系主任)簽署意見後,報國家漢辦批準。
    (十五)教師如因身體、心理條件及其他原因影響工作的,根據我駐當地使領館或孔子學院意見,國家漢辦将終止其任期,限期回國。
    教師違犯法律、法規者,依法處理。對違反外事紀律,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事故者,國家漢辦将終止其任期,責令回國,情節嚴重者,按國家規定予以處罰。
    (十六)教師所在國家如發生社會安全、公共衛生、自然災害、災難等突發事件,應及時聯系我駐當地使領館、孔子學院和國家漢辦,并按照使領館的應急處置要求應對。
    (十七)教師任期結束,應按照國家漢辦确定的時間回國,到國家漢辦述職并提交《國家漢辦/孔子學院總部外派漢語教師離任鑒定表》。不得無故超期滞留,否則待遇停發,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五、待遇
    (十八)教師國外工資、津補貼及休假、探親等有關待遇事項,按照《國家公派出國教師生活待遇管理規定》(财教[2011]194号)執行。
    六、附 則
    (十九)本辦法相關必要條款納入中外雙方合作院校孔子學院執行協議中。
    (二十)本辦法由國家漢辦負責解釋。
     
     
     
     
     
    國家漢辦/孔子學院總部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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