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簡章

文章來源:國家留學網作者:發布時間:2022-05-04 浏覽次數:18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人才支撐,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搭建中外人文交流平台,推動國家公派留學在新時代教育對外開放中發揮更大作用。

第二章  選派計劃和主要項目

第二條  2022年計劃選派各類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20000名。

第三條  主要選派類别及留學期限

1. 高級研究學者:3–6個月。

2. 訪問學者:3–12個月。

3. 博士後:6–24個月。

4.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一般為36–48個月。

5. 聯合培養博士生(在國内攻讀博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從事研究):6–24個月。

6. 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一般為12–24個月。

7. 聯合培養碩士生(在國内攻讀碩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3–12個月。

8. 攻讀學士學位本科生:一般為36–60個月,具體以相關項目規定為準。

9. 本科插班生(在國内攻讀學士學位期間赴國外學習、畢業設計或實習等):3–12個月。

第四條  留學期限與資助期限

留學期限一般根據拟留學單位學制、個人申請、申請時提交的外方錄取通知書(或邀請信)中列明的留學時間确定。

資助期限一般根據留學期限、個人申請、申請時提交的外方錄取通知書(或邀請信)、項目規定的最長資助期限、專家評審意見等因素綜合确定。

一般情況下,留學期限與資助期限一緻,但二者并不必然相同。具體留學期限及資助期限在錄取時确定,以錄取文件為準。

個人申報的資助期限不應超過外方規定的留學期限和所申請項目規定的最長資助期限。其中,個人申報的資助期限低于外方規定的留學期限的,資助期限一般按個人申報期限确定,且不高于所申請項目規定的最長資助期限。

第五條  主要項目

1.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後項目計劃選派650人。選派類别包括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和博士後。

2.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計劃選派9600人,選派類别包括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4000人)和聯合培養博士生(5500人);博士生導師短期出國交流項目計劃選派100人,選派類别為高級研究學者。

3. 高校合作項目(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計劃選派470人,選派類别包括訪問學者和博士後。

4.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計劃選派900人,其中,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别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700人,選派類别包括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和博士後;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200人。

5. 國際組織人才培養項目計劃選派850人,其中國際組織實習項目550人,選派類别包括實習生、訪問專家等;國際組織後備人才培養項目300人,選派類别包括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碩士生。

6. 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和政府互換獎學金項目計劃選派2230人,選派類别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生、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碩士生、攻讀學士學位本科生和本科插班生。

7. 藝術類人才特别培養項目計劃選派300人,選派類别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後、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生、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碩士生。

8. 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專項計劃選派300人,選派類别包括訪問學者、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碩士生。

9. 國外合作項目計劃選派4700人。國外合作項目是指與外方機構簽署協議并由中外雙方聯合評審、聯合資助的項目,如國家留學基金委劍橋獎學金、中德(CSC-DAAD)博士後獎學金項目、與瑞典皇家理工學院合作獎學金、創新型人才國際合作培養項目等。

第三章  資助内容

第六條  資助内容一般為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資助期限内的獎學金。獎學金包括夥食費、住宿費、注冊費、闆凳費(bench fee)、交通費、電話費、書籍資料費、醫療保險費、交際費、一次性安置費、簽證延長費、零用費、手續費和學術活動補助費等。根據項目具體規定,對部分人員可提供學費資助。具體資助方式、資助标準等以錄取文件為準。

第四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人基本條件

1. 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品德良好、遵紀守法,具有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人民的責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2. 具有良好專業基礎和發展潛力,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在工作、學習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國家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使命感。

3.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具有國外永久居留權。申請時年齡滿18周歲。

4. 身體健康,心理健康。

5. 符合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外語條件及留學國家、留學單位的語言要求。

6. 符合申請項目的其它具體要求。

第八條  暫不受理以下人員的申請

1. 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

2. 已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且在有效期内。

3. 已申報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項目尚未公布錄取結果。

4. 曾獲得國家公派留學資格,未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擅自放棄且時間在5年以内,或經國家留學基金委批準放棄且時間在2年以内(因疫情原因已辦理放棄公派留學資格的除外)。

5. 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回國後服務尚不滿兩年。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拔辦法

第九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所申請項目規定的程序、時間和要求提交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推選單位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有權退回不真實、不一緻、不符合要求的申請。推選單位還需對申請人的政治思想、師德師風(或品行學風)等嚴格把關,并在申請表主表單位推薦意見欄中對上述表現做出評價。

第十二條  符合申請條件者,應按規定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相關項目要求,組織評審,确定錄取結果。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發至申請人所在單位。

第十三條  主要項目申請、錄取時間

1. 國家公派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博士後項目:4月10日–30日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

2.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3月10日–31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部分中外合作協議/項目需與外方合作院校/機構确認錄取結果,公布時間略晚);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5月10日-31日申請,7月公布錄取結果。

3. 青年骨幹教師出國研修項目:9月10日–25日申請,11月公布錄取結果。

4. 地方和行業部門合作項目:

①西部地區人才培養特别項目及地方合作項目(含已獲批的地方創新子項目人員):5月1日–15日申請,8月公布錄取結果。

②與行業部門合作項目按照相應項目規定施行。

5. 國際組織人才培養項目:

①國際組織實習項目:單位或個人聯系渠道全年随時申請,每月公布錄取結果;國家留學基金委與有關國際組織合作項目每年均需國際組織提供崗位後發布,全年随時發布。

②國際組織後備人才培養項目:所在單位合作渠道,9月1日-15日項目申請,11月公布獲批項目;4月1日-10日人選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國家留學基金委合作渠道根據協議施行。

6. 國際區域問題研究及外語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3月20日–30日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

7. 政府互換獎學金根據相應規定施行。

8. 創新型人才國際合作培養項目:2021年10月1日-20日項目申請,2022年1月底前公布獲批項目;2022年3月1日-10日第一批人選申請,4月公布錄取結果;9月1日-10日第二批人選申請,10月公布錄取結果。

9. 藝術類人才培養特别項目:3月10日–31日申請,5月公布錄取結果。

10. 鄉村振興人才培養專項:9月1日-15日項目申請,11月公布獲批項目;4月1日-10日人選申請,6月公布錄取結果。

11. 國外合作項目根據相應項目規定施行。

第六章  派出與管理

第十四條  推選單位對本單位人員承擔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五條  被錄取人員須在留學資格有效期内派出。未按期派出者,留學資格自動取消。

第十六條  對留學人員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派出前,留學人員須按要求簽署《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協議書經國家留學基金委審核通過後生效;辦理國家公派留學獎學金專用銀行卡;辦理護照、簽證、《國際旅行健康證書》;通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出國人員上海集訓部辦理預定機票、《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等手續(具體請查閱《出國留學人員須知》)。

第十七條  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後10日内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及相關材料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具體按照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要求辦理。

第十八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國内推選單位和駐外使(領)館的指導和管理,定期向推選單位提交研修報告。

第十九條  留學人員學成後應按期回國履行回國服務義務,回國之日起3個月内須在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登記回國信息。本科插班生無回國服務期要求。

第二十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中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簡章适用于2022年國家公派出國留學選派工作。各項目有特殊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留學人員如有不符合本簡章要求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公序良俗造成嚴重不良影響、違反學術道德規範情節嚴重等情況,在選拔錄取階段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協議履行期間查證屬實的,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有權對當事人采取退回申請、取消資格、終止資助、違約追償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簡章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來源鍊接:https://www.csc.edu.cn/article/2306?9FyBl6JDFLTe=165165745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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